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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时间:2021-06-02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今天,小编就相关保险条款给大家做个解读。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需修复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保险人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全车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机动车盗抢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赔偿范围: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需要注意:“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不予赔偿的。
如果您的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人保财险规定为60天),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盗抢险有什么不同

区别如下:
一、性质的不同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
2、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保障的对象不同
1、车辆损失险保障的是车辆在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海啸)或者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损伤,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对于车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2、全车盗抢险保障的是车辆在停放的过程中被盗窃、被抢夺等,或者是车辆在被盗抢、被抢夺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
三、保费的计算方法不同
车辆损失险的保费与车主选择的保额相关,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按照新车的购买价格确定。
2、按照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格进行确定。
3、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
而车辆盗抢险的价格则是根据车辆损失险保费的20%-30%所计算的,大部分的保险公司直接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代替了车辆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在这样的情况下车辆损失险和车辆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是息息相关的,因为盗抢险价格=(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20%-30%)。

内容扩展

一、全车盗抢险有必要买吗?
全车盗抢险是根据自身需求和当地的治安状况来决定的,当地治安好,车辆盗抢案件少是可以选择不买的。盗抢险是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
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二、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一年多少钱?
全车盗抢险多少钱,按车的价钱、买车年限、车辆型号、被保险人的性别年纪的不同而不同。每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不同从而统一保额计算出来的保费也会有差别。市场上全车盗抢险费率定在车价的0.5%-1.2%之间。全车盗抢险40万,大抵保费约为:40万×0.7%=2800元。

三、全车盗抢险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赔?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2、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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