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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暂行办法

时间:2018-03-16

【导读】《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为了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执行时间】:20080701
【信息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 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 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 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 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 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 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 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 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 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抄报、抄告义务。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 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 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三) 从事煤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

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给予10000元罚款。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个月内累计达到十辆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处5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一下罚款,依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一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次2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 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 不履行抄报、抄告义务的;
(五)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的;
(六)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配合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运管机构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验:

山西是我国的煤炭基地和能源大省,矿产丰富、煤炭资源得天独厚,总储量占全国储量的四分之一,大量的煤炭运输给公路治超带来了巨大压力,毁路毁桥、交通堵塞成了山西省各级政府大力开展治超的动力。
2007年以来,山西省启动了“无缝隙、拉网式”治超行动,经过几年的整治,超限超载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机对超限运输治理十分支持。在2009年的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同志号召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山西治超经验。
山西省自2007年底启动“无缝隙、拉网式”治超行动以来,全省治超工作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持依法治超、源头治超、科技治超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使山西省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大幅减少,公路运输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有所下降,道路畅通率显著提高,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值得我们借鉴。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形成了政府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治超局面。山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省人大、省政协给予治超工作全力支持。山西省政府明确了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治超工作责任主体,并将治超工作纳入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成立了由省、市、县分管省、市、县长为组长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交通、公安、经委、宣传、工商、质检、安监、法制、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近20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都把治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工作,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设施、措施落实、法律法规保障等方面提供了保障。形成了政府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治超局面。

二、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为了保障治超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给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法规保障,山西省大胆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修正制度缺陷,在源头监管、路检执法、责任倒查、考核奖惩、行政问责等方面,建立起涵盖治超全过程的法规和政策体系。2007年至今山西省先后出台了两个政府规章和六个政府文件,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支撑,使治超工作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一是针对源头治理缺乏执法依据的问题,山省政府以223号令出台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明确了源头治超的责任,把煤、焦、铁等各类货物运输源头企业的装载行为纳入监管范围,由交通运管部门主抓此项工作。二是针对不作为、乱作为、问责难以落实的问题,省政府以224号令出台了《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监察厅配套出台了《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程度做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执法职责不清、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省政府出台《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把治超工作职责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超政策法规体系。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首次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纳入地方法律范围,使山西省治超工作由政府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治超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源头治理。山西省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源头管理,严把车辆准入关、源头装载关和货物运输关。一是严把车辆准入关。工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交通运管部门严厉查处非法车辆改装和无牌无证货车,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全部予以拆解或销毁。二是严把源头装载关。交通运管部门加大对货源单位主要是各煤炭企业的管理力度,实行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对货源企业装载、计量、开票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货源企业严格履行治超义务,并加强检查力度,严把“进厂、装载、过磅、验票”四个环节,确保了出厂车辆无超载行为。三是严把货物运输关。交通运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建立了质量信誉档案及违法单位和个人“黑名单”制度,仅2009年山西省交通运管部门就查处运输企业违反政府令超限装载及运输案件428件,罚款1612万元。

四、落实治超机构人员编制及专项经费。按照山西省政府要求,省各地市、县(区)政府都成立了专职治超办,配备了专职治超工作人员。治超办经所在市编办批准已设立为常设机构。基层固定的治超点由交通路政部门负责路检路查。山西省各级政府切实加强一线治超站的机构建设及人员保障,目前,山西省的一线治超站点已全部经各地编办批准为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全部为事业编制人员,由各地财政供养。同时,山西省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治超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治超工作。省内一个治超点平均年核拨基本办公经费达200万元。省政府要求各地对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治超投资和管理经费给予倾斜,并对各地政府用于治超工作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考核,以奖代补,对治超工作效果明显的地区,以专项经费的方式下拨省交通厅,由交通厅以项目经费方式下拨受奖地区用于路面养护等公路项目支出。

五、严格责任倒查,严明工作纪律。为了保证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山西省政府依据两个令的相关规定,突出抓了责任倒查,使治超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仅2009年,山西省有409名干部因治超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7人,还有一名在职县长因治超不力,导致反弹被免职;230人受到组织处理,其中县处级干部6人;789名违章司机被行政拘留;110家企业因违反超限超载规定受到处罚。与此同时,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治超反弹的市县,实行交通项目限批。同时,省治超领导组不定时开展督导,省、市、县治超办派出专职稽查队,通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查处重大案件。省、市、县相关监管部门与企业层层签订了治超目标责任书,并明确考核奖惩办法。省治超领导组每半年对各市、县的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县优先安排公路建设项目。

扩展知识:

1、造成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原因?
关于超限运输问题,目前在交通部门和社会上有各种说法:有的人认为货车之所以超限是由于货运市场价格偏低造成的,因此应该提高运价;也有人认为超限运输和目前不公平的公路高收费、乱罚款现象直接相关,认为降低公路收费可以解决超限运输问题;也有人把汽车的非法改装说成是超限运输问题的“源头”;另外一些人则把问题归结为相关群体即车主、改装厂和执法人等各方对利益的追逐所致;等等。

2、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有什么严重后果?
超限运输的负外部性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在轮胎数一定的条件下,车辆对公路的损坏程度不是车辆载重的线性而是递增的幂函数,井艮据经验模型计算,当车辆由于超载增加1.2,1.4,1.6,1.8,2.0倍时,其对公路的破坏程度将分别递增至 2.2、4.3、7.7、12.9和20.4倍。二是和传统的污染等外部性不同,超限运输的外部性不是在免费使用公路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已经通过养路费、车购费及通行费支付了部分费用。三是这种外在性不是单个企业作用于另一企业,而是包括个体户在内的众多的运输业户作用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公路。尽管货运和公路设施同属公路交通部门,但由于运输系统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系统又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出现了外部性。在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领域,外部性、“搭便车”或“大锅饭”是对过度使用和浪费的形象描述和比喻。我国在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出现超限运输的现象表明,市场是有不存在和失灵的时候。

3、超限治理的具体操作问题?
超载超限的治理理想目标的实现在现实中是面临约束的,应尽可能采取适度循序渐进的方式、分步操作、逐步到位。如果急于求成,就极容易导致运价和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特别是可能造成大量运输业户亏损而利益受损,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治理的成败。例如,在时间上顺序上可以在半年左右先治理超限幅度最严重的部分,由于这部分在超限车辆中的比例不大,所以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冲击;半年或更长期间后适度加大力度,直至二到三年以后达到最终治理目标。采取渐进方式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同时不会引起运输物资价格的明显上涨,也给了运输商户通过配载、采用合法装载和大型车辆来消化成本上涨的时间和余地,是能够减少司机的抵制情绪和被群众接受的。因为公路之所以过早破损,固然和超载超限运输密切关联,但其中也有公路本身建设的质量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讲,适度渐进的方式也是落实治理过程的公平性原则的需要。只要认识明确、措施得力、步骤得当,就必将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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