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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4-09

【导读】《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执行时间】:20091001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热点解读:

停车难,停车场管理混乱,这两大顽症,一直被群众称为“城市病”。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效解决这两大顽症。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科科长赵凯介绍,这是全国首部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有力地促进河北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开展。

热点一: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受损或丢失,需赔偿。
车辆在停车场被损坏,由谁赔偿?这是许多车主担心的问题。《办法》规定,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停车凭证,将是车主索赔的重要证据。

热点二:停车场使用管理有了统一管理部门。
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一直是停车场管理混乱的根源。《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办法》还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权: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点三: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收费有了统一标准。
公共停车场如何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办法》对它的建设标准和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同时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热点四:在商场、饭店等经营场所自有土地上停车收不收费,商家说了算。
到商场购物,到饭店用餐,把车停在了商场、饭店自己的土地上,停车收不收费,商家说了算。按照《办法》规定,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这也有效地保障了企业的权利。

热点五:提倡国家机关为到本单位办事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位。
一些单位为了便于管理,院内明明有地儿停车,却拒绝来办事的车辆入内。《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热点六:不出具统一票证,车主可拒付停车费。
按照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热点七:道路停车泊位不能随便设置,是否收费要经过程序确定。
一些单位和个人甚至社会闲杂人员在城市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上,用白线画个圈儿,就成了收费停车场,今后这种情况将视为违法。《办法》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扩展知识:

1、停车场设计方案应该如何写?
停车场设计方案:
1、基底的强度
地面涂装的涂层的使用性能有赖于基层的表面强度,因此涂装前一定要检验地面的强度。需涂装地面的强度需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的规定,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不应小于C20,金属轮行走混凝土地面层强度不应小于C25。需要强调的是基底强度如果不符合要求,地台漆固化后产生的应力会拉开基面,造成剥离,涂层越厚应力越大,对地面强度要求越大。实际验收时可用回弹仪测试混凝土的强度,也可用拉拨法测试混凝土的抗拉强度。通常SSPC建议轻度使用环境地面的抗拉强度≥1.4MPa,重度使用环境抗拉强度≥2.1MPa。
2、基底的干燥程度
基层必须做防潮、防水层处理。混凝土和砂浆找平面施工过程中含有大量水份,地面涂装时必须待到基底达到所要求的干燥程度。通常要求新混凝土至少固化28天,地面含水率小于6%方可施工。可采用水份测试仪进行测试,也可采用薄膜法进行检测,即用约一平方见方的透明塑料薄膜铺在地下,(见右图)边沿用胶带封住,粘在地面上,放置过夜,如薄膜内有大量水汽,不得施工。 3、基底清洁要求
经过表面处理后,地面要达到无油污,无松浮物,无明显灰尘。施工前用真空吸尘器吸去浮尘。
4、基底的平整性
进行涂装的地面要求平整,无凹凸不平,否则会影响
漆膜的整体美观程度,特别是高光漆。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G50209-95)的规定,水泥混凝土面的平整性用2米直尺检查,其允许空隙为≤3mm。
5、基底的粗糙度
基层有没有合适的粗糙度会影响成膜物质与基层之间的附着力。通常较薄的涂层需要较细的粗糙度,越厚的涂层要求越大的粗糙度。

2、应用了停车场系统带给人们的好处?
停车场系统之所以能够获得青睐,主要是因为其拥有以下多个好处:
避免资金流失:传统的人工现金收费模式存在着很多缺陷,一方面工作强度大、效率低,另一方面则是在财务上容易造成漏洞或者现金流失。相比之下,现代停车场管理系统全部采用电脑收费,每一笔款项都经过电脑的确认、统计和记录,避免了操作失误或者作弊的现象发生。
保证车辆安全:传统管理模式在日常应用中面临着一些列的问题,其中安全问题尤为凸显,比如人工收发卡的形式可能造成疏漏或者无记录可寻的情况、丢车或者谎报丢车现象,给停车场管理方带来了很多不便,同时无法保证车主车辆的财产安全。而现代停车场管理系统会自动储存每一个停车记录,并且还搭载着图像对比、车主车辆抓拍等功能板块,出入口处会进行信息比对,保护车主车辆安全。
促进车位的有效利用:车位引导系统是现代停车场管理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是通过在每个车位安装车位探测器来获得空车位信息,并通过数据处理向车主提供传递车位信息,引导车主停泊车辆的一种现代化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这种停车场管理系统技术能够帮助车主快速找车位、车位预定/保留和快速寻车,有效地防止停车场内拥堵、提高车位使用效率、加快车辆周转,提高停车场经济效益,提升顾客满意度,塑造停车场的良好形象。
有效维持停车场秩序:目前,国内现代停车场管理系统主要通过三种形式进行管理,即车牌识别、取读卡、取读票,车辆均可实现快速进出场的,有效地缓解停车场出入口处拥堵的现象。采用取读卡/票方式的车辆可以自助取卡/票,出场人工进行缴费(内部车直接读卡出场);采用车牌识别方式,内部车可以实现不停车出入场,外来车则仅需要出场缴费,而无需取卡/票等繁琐过程。

3、收费停车场的责任和义务?
a、在收费停车场内被其它车辆损伤,应该找肇事车主负责,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供肇事车辆的牌照号和车辆姓名。如果停车场管理人员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应该找停车场管理人员或管理部门负责,因为他们收取你的费用后,对你的车辆就应该有义务保障你车辆的安全。
b、如果在小区内停车被其它车辆损伤,其索赔的程序也是一样(小区停车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c、如果有肇事车辆在场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报警。
d、无论是发生哪种事故,都应该通知保险公司,这有个保险理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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