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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开具规定

时间:2018-04-08

【导读】运输发票开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运输发票开具规定

运输发票开具流程:

货物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増范围,现归国税局管辖,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计算代.开应纳增值税=开票金额÷(1+3%)×3%
已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固定户,可以直接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该票可以抵扣税款,估计你是需要此种发票)
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可以先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再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必须去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有发票管理咨询台,提供所需要的营业相关证件,如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身份证等,当场就可以办理。
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开票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需查验)。
(二)承运人自有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本资料仅第一次代开需要)。
(三)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四)实际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证明(加盖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五)运输方和实际受票方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单位地址及电话,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和税号(信息很重要,是开具发票的必要信息,须认真核实并填写在申报单上)。

运输发票开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① 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② 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头牵引力在145千瓦(含)以上,挂车吨位在20吨(含)以上。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运输发票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总体要求是: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自开票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货运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或视同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票,否则蕴含涉税风险。对不得作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企业,既没有自有营运车辆又没有视同自有营运车辆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也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且运输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并将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单据等附于货运专用发票后面,便于税务机关核对。车辆在外地营运,不能携带货运专用发票到外地开具。

运输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纳税人发生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行为,如挂靠经营车辆既不是被挂靠企业自有车辆又不符合视同自有营运车辆条件,只收取挂靠费而不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的,被挂靠企业不得为挂靠户开具货运专票。否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的。例如,某货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客户要求其开具税率为11%货运专票,该公司通过关系找到另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票。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一)注意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
税法明确规定,开票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有自行开具运输发票资格的企业,或者是主管地方税务局以及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接受运输服务时,应当注意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的合法身份,验明所接受的运输票据是否符合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以防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
(二)注意验明具有合法身份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运输票据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在稽查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原来的旧运输发票。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明确《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国税函[2004]1033号明确《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新版本。因此,纳税人在受票时应当注意检查其时效性。
(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发票的,应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章”和财务专用章。此外,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件规定,如果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四)申报抵扣增值税时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取得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填写其中的“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否则,所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时应细心,如果某些地方输入错误,经税务机关与开具的电子信息比对不符,那么该笔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五)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知识:

1、税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时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开具时限:
a.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b.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f.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g.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想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要具备怎样的资质?
业执照主营业务范围含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相关内容,即属于交通运输业行业范畴,具备货物运输资质,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可以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3、货物运输公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通常情况下货物运输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只能开具(或申请税务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货物运输公司兼营货物销售,且别主管国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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