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的内容包括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等,不同等级伤残标准及赔付标准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就相关问题给大家做个整理说明。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一、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八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十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这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如果造成的损伤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并发症或者是比较严重的后遗症,在并发症以及后遗症没有确定的时候,不能过早的进行伤残鉴定,否则可能会导致伤残鉴定等级较低。
 
如果不会导致并发症或者是后遗症的,应该今早进行伤残鉴定,因为时间越长伤残鉴定越不容易做。 
如果伤者需要做二次手术,那么需要等到第二次手术彻底完了之后,或者是体内的钢针完全去除之后再去做伤残评估。
1、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检验、鉴定结论交予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鉴定结论选取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几个工作日能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一个月以内可以出结果,具体可以咨询死法鉴定中心。至于赔偿,如果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话,建议咨询保险公司相关经办人员。 
如果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的话,一审程序一般是六个月。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为7级赔偿标准计算公式和赔偿多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七级就是上述标准乘以0.4,再乘以相应年限,再考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综合计算。
 
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40%X20年=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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