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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两则)

时间:2018-07-24

【导读】随着《青岛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两则)的执行,小排量轿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税负明显下降,而3.0以上大排量轿车的车船税将猛增数倍。尽管青岛车船税政策大幅提高了大排量轿车税率,但是由于大排量轿车的价格本身较高,车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较强,预计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青岛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

【发文字号】:2018年第1号公告
【执行时间】:20180202
【信息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现对《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8年1月31日

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第三条 在本市办理交强险的车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异地号牌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凡未提供完、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同时按山东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信息等工作。
第六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全年车船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扣缴义务人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纳税人已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需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进行审核: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件1)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2)。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由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号牌号码和号牌颜色。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原件上载明的完税凭证号(例如:票证字轨<3位>+青岛地证+号码<8位>)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扣缴义务人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依据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为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为依据;
(三)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依据;
(四)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为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为依据;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为依据;
(七)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纳税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
第十一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免(减)税处理,同时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减免税证明号、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在减免税证明上填写保险单号码,将减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一)没有车辆专用号牌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二)公共交通车辆;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 对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含有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对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告知纳税人于次月20日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完税证复印件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扣缴义务人修改后退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由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退还自发生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没有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未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减免税证明,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3)。
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的,可以延期报送;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的,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依法支付到位。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免费向其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扣缴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扣缴义务人结报车船税款,同时报送投保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并按要求结报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中止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16〕89号
【执行时间】:20161230
【信息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市级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2016年12月30日

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保监局、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启动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为做好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规范保险公司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确保系统上线后的平稳运行,现就青岛市车船税联网征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跨年提前续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青岛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遇到税险不同步问题时,暂按如下方式处理: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保留车船税业务办理窗口,对于提前续保而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的车辆,投保人可以在次年同期续保时完成当期车船税缴纳,或者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窗口缴纳。对于次年纳税期内没有完成车船税缴纳的,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进行核查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额、滞纳金等情况,并于次年通过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业务时由系统自动进行追缴。
二、车船税退税及税款解缴问题
(一)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未向税务部门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保单是否生效,由扣缴义务人办理退税。
(二)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之后需要退税的,保险公司不能退还被保险人的车船税,对于确属重复缴纳或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车辆,保险机构应协助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由纳税人到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车辆被盗、报废、灭失证明)、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由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凭退货发票、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由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如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凭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向扣缴义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各保险公司应按年代收车船税、按月解缴代收车船税税款。各保险公司当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一个整月统计解缴的代收税款,即从代收税款当月1日零时起至当月最后一天24时止,于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三、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项目填写及相应处理办法
(一)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由系统自动识别,扣缴义务人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系统自动加载免税凭证代码237551,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2.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由系统自动识别,扣缴义务人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系统自动加载免税凭证代码237552,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车牌中有“使”、“领”字样)作为认定依据,由系统自动识别,扣缴义务人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系统自动加载免税凭证代码237553,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纳税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认定依据,扣缴义务人录入免税凭证代码,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555,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以2015年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在第三批车型目录公告之前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第三批车型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扣缴义务人录入(减)免税凭证代码,减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666,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二)应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1.新购置没有车牌号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
2.新购置没有车牌号的警用车辆。
3.新购置没有车牌号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4.没有专用号牌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5.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6.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在查验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外,还需在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23722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7.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车辆。
以上办理车船税减免手续的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查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将减免税证明号码和开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依据证明办理减免税,并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查。
(三)不征车船税的车辆
1.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444,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2.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777,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扣缴义务人查验核实燃料种类和载客人数等车辆信息后,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888,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4.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999,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5.商品车。指企业已经投产的车型,其安全指数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车市场任意销售但未销售,如刚出厂的车辆、在售状态的车辆,均属于商品车。对于办理短期交强险的商品车,不征收车船税。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37000,税务机关名称加载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查验核实后,不征收车船税,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案,并录入相应的凭证代码。
四、异地车辆投保 (外埠车辆在省内投保) 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辆允许在异地投保时由扣缴义务人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省内保险机构对异地投保车辆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对未完税或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异地车辆,在本省境内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本省的车辆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已经完税或享受减免税的异地投保车辆,投保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时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并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号码及开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扣缴义务人应将上述凭证清晰复印备查。
五、保险机构数据操作规范性问题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5号)规定: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即所称“无税不能出单”的原则。
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录入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机动车类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号牌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发动机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关键字段信息录入系统中,以免造成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后台税收征管资料登记显示异常信息。
六、车船税历史数据采集问题。
为解决车船税历史数据采集不全,避免因此产生的重复征税现象,对于纳税人能提供上一年度和当年已完税的交强险保单,而车船税历史数据库中无法查询该车辆上一年度和当年车船税完税情况的车辆,保险公司应按“已完税”出单,完税信息栏中录入“开具完税凭证机关名称”(格式统一设置为“LSWS+开具保单的保险公司四位英文缩写”,如LSWSPICC”)【注释:LSWS的含义为:历史完税的首字母;开具保单的保险公司是指:纳税人提供上一年度和当年已完税的交强险保单的保险公司】与“完税凭证号”(格式统一设置为“LS+纳税人提供的保单号”)【注释:LS的含义为:历史的首字母;纳税人提供的保单号是指:纳税人提供上一年度和当年已完税的交强险保单的保单号】。如果纳税人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上一年度和当年完税凭证的,保险公司应按“已完税”出单,完税信息栏中录入与完税凭证一致的“开具完税凭证机关名称”与“完税凭证号”。
车险平台与税源平台最终将根据拟定“开具完税凭证机关名称”与“完税凭证号”所对应的税务部门相关信息与保险机构提供的车船税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发现与税务部门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将通过税源平台系统现有的问题名单功能在下一年度进行税款追缴。
七、纳税争议问题
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流程,保险机构将车辆数据通过车险平台传送给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地税端口,由税源系统进行税额计算并将结果返回保险机构。如果客户对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系统记录车船税未缴情况,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系统不能打印保单,客户需携带车辆证明资料等到税务机关对车辆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缴纳车船税后,才可打印保单。如果过期不缴纳车船税,将收取滞纳金。
八、系统的日常运维
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日常运维涉及到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市地税局车船税管理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车船税联网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203)文件要求,由中国保信、地税部门各自负责其管辖范围的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市地税局的运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派遣技术服务单位提供驻场运维服务。
九、其他征管问题。
(一)关于车船税计税单位尾数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的规定,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二)特殊用途车辆的认定问题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客货两用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新车和临时上路车的短期计税规定
1.新购置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以购买车辆的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车当年应缴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
2.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1)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车辆,视同临时入境车辆,按不征税处理。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需要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按“交强险”有效期的起始月份起至当年年底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与新购置的车辆相同。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车辆,按全年征收车船税。
(四)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的规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六)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因此,该保单和发票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纳税人可以以此作为财务核算凭据。如果纳税人确实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扩展知识:

1、青岛的车船税如何计算?
对新购置的新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青海车船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代收车船税是什么?
那个是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现在很多地方都是年检的时候保险公司直接代扣代缴了,这个钱最后是交给税务局的,保险公司负责代扣。车船使用税按照不同车辆不同的税率,每年都要交的。

3、车船使用税要多久交一次?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依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也就是说,车船使用税每年应随交强险一并缴纳,并由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则应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青岛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两则)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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