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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车船税法》办法

时间:2018-07-23

【导读】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基础上,车船税征收标准还应该根据各地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
【执行时间】:20120101
【信息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三)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船舶的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代收代缴。
没有代收代缴单位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 代收代缴单位当月代收代缴的全部税款,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并同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提供车船登记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完税或者免税证明。没有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7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9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5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车
大型
每辆
11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
9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
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
拖船、非机动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

车船税可少交2个月:

记者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5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对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船税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方式,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该负责人表示,2015年本市车船税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缴纳:一是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二是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三是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四是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政策解读:

《办法》对乘用车将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为七档,年基准税额也从270元至4500元分为七个档次征收。与国家规定的缴税区间对比,本市7个档次的年基准税额一般都在国家标准最高额度的70%至85%之间。
《办法》明确,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办法》还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扩展知识:

1、在天津能交北京牌照的车船税吗?
按照《北京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您还是复印您的《身份证》、《行驶证》传真给您朋友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为妥。
值得提醒的是:北京市小轿车的车船税每辆480元/年;天津市小轿车的车船税每辆420元/年。

2、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应税船舶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3、车船税是按照排量还是座位收?
按排气量大小征税的。
根据国家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按排量划定7档,其中,1.0升以下每年仅需60元至360元;1.0升至1.6升为360元至660元;从1.6升开始,就出现了逐步上调,1.6升至2.0升每年需交660元至960元;最高一级为4.0升以上,税额达到3600元至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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