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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1-02

【导读】《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电动自行车的快速普及,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群众的出行难,但另一方面,其销售和通行管理等方面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手段对其加强管理。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时间】:20110617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二)载客营运;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答:2002年,我市对中心城区实行摩托车总量控制以来,电动自行车逐渐取代摩托车成为市民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几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猛增,据不完全统计,总数已达70多万辆,且正以每月一万辆左右的速度增长。电动自行车,因其节能、环保、便捷的特性,深受广大市民群众的欢迎,同时也契合了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发展势头迅猛。
主要表现在:首先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比较混乱,多以销售超标为主。由于多种原因,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制造标准争议较大,且国家标准1999年出台以来一直未随技术进步而更新,使得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迎合市场而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导致在市场销售的大部分都是超标车。
其次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发展加大了道路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由于未明确对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予以登记和通行管理,加上部分市民文明素质不高,使得不按规定通行、与机动车混行争道、在人行道上行驶、超速、乱穿马路、闯红灯,违法载人甚至非法载客营运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形成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
最后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管理乏力。电动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规定了哪些主要的管理制度?
答:《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四部门《通知》要求,分别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体制、销售、登记、通行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主要的制度规定有: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目录管理制度: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只有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予以登记,未列入目录的不予登记;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应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道路通行及车辆管理制度:如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驾驶人年满16周岁、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等。

三、问:电动自行车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交管部门在全市各区设立了40个电动自行车登记点,车主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就近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登记点办理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四、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现状,特别是80%以上是超标车的实际情况,《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三年过渡期的处理方式,即:《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予以登记上牌,对未列入目录的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车一律不予上牌。

五、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在《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取得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通行管理规定。同时,交管部门可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扩展知识:

1、武汉关于电动汽车牌照驾驶证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电动车上牌一事,今年以有新的法规出台了,电动车是有上牌的规定,但不是所有的电动车都要上牌哦,现在规定只要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含20公里)的电动车都划为机动车了,所以机动车包括(助力摩托车)都要上牌。

2、武汉电动车被扣怎么领回?
a、带上行车证直接去相关交警大队罚款领车。
b、直接找卖电动车的商家,让其帮忙取领车

3、电动车号牌查询 武汉的电动车号牌如何查询?
武汉查询电动车牌照真伪有二种办法:
a、百度武汉市交管局官网,有专门页面查询。
b、手机微信加(武汉公安)公众号,点击微服务–交通管理事项–查询–电动车真伪查询–输入牌号。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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