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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时间:2018-01-09

【导读】《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交通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防治传染病的法律制度。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
【执行时间】:19990301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第七条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
(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列车、船舶、航空器上发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该列车、船舶、航空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和指令列车、船舶、航空器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口、机场、车站;但是,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检疫合格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检疫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检疫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拟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2日铁道部、卫生部公布的《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知识:

1、什么是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比如我们常提到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3、鼠疫防范有哪些措施?
各级鼠防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对鼠疫疫源、可疑疫源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开展监督和疫源调查工作。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固定和流动监测点。
(二)每年完成定点、定时、定量的抽样调查任务。
(三)尽早发现人、动物鼠疫,了解宿主、媒介的组成、数量、分布和变化及其同周围环境的关系,掌握疫情动态和基本流行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四)新疫源地(以县为单位)确定的依据是:必须在当地确诊原发性鼠疫病人或在动物间查出鼠疫菌,并经自治区鼠疫防治机构复判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在疫区内的交通要道、工矿、农牧场、军事要地、经济开发区、旅游景点和人口密集地区及其周围,应开展灭獭(鼠)、灭蚤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统一指挥下应对灭獭(鼠)的人力和经费进行统筹规划,重点使用。
(二)在鼠疫疫源地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驻军,都要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灭獭(鼠)、灭蚤任务。
(三)灭獭(鼠)、灭蚤工作应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专业队伍指导下,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开展灭獭(鼠)、灭蚤活动。
(四)进入疫源地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凡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都要接受鼠防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猎獭的部门,要做好安全捕猎防护用品的供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鼠防专业队伍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只限于捕杀疫源动物使用,工作结束后上缴单位统一保管。
(六)政府每年都应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开展鼠疫监测工作。遇有疫情发生时,要在人力、财力、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保证疫情控制与扑灭的需要。
第七条 鼠疫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制定鼠疫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均应承担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一)经常发生人间鼠疫的疫区及毗邻地区和毗邻国外鼠疫流行区的边民,应在鼠疫流行季节前1-2个月内完成预防接种,每年进行一次。
(二)在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现疫区及其周围可能发生感染的地区,凡近6个月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居民,均应接种一次。
(三)进入鼠疫疫区捕猎疫源动物或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应在进入疫区一月前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
(四)从事强毒工作的鼠防人员,每年定期进行预防接种。
(五)凡坚持预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没有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老疫区,可停止预防接种,但专业人员、狩猎人员等经常同疫源动物接触者,仍应进行预防接种;二十年没有发生疫情的,均可停止预防接种。
第八条 卫生检疫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边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检疫工作;按级别对等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含鼠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鼠疫疫源地区同毗邻省、地、县间的联防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当地情况,有计划地在疫源地区开展消灭疫源的工作,逐步根除鼠疫疫源。

3、检疫与检验的区别?
如果说的是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话,简单地讲,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证的行为,有些特殊商品还要进行性能、安全、卫生等检查。检疫是对进出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旅客携带物等等进行进行疫情疫病检查,如有害生物及其媒介物、土壤、动植物疫病、传染病等。具体的可到检验检疫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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