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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时间:2017-12-14

【导读】《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或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是我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服务于民”的原则,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号
【执行时间】:19971110
【信息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包括军队、武警系统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畜力车的车辆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征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对积极协助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公路养路费按规定核定的征费吨位、车台(套)实行费额或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路费应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缴纳。
非本市车辆调驻本市的,车辆所有者应从车辆调驻本市第三个自然月起,按调驻地征收标准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
本市调驻外省的车辆,从车辆调驻第三个自然月起,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核准后停征公路养路费。

第八条 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由车辆所有者向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征稽机构回复申请者。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

第九条 车辆所有者应当于当月最后一日前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次月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手续,由征稽机构发给公路养路费缴(免)标志。
公路养路费缴(免)标志必须随车携带。没有公路养路费缴(免)标志的,不得上公路行驶。
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遗失或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征稽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车辆所有者缴纳公路养路费可选择按核定比例包干缴纳的办法或者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的办法。
选择按核定比例包干缴纳办法的,应当与征稽机构签订年度包干缴纳协议。

第十一条 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需要报辆的,车辆所有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批准报停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车辆报停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行年度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报停。

第十二条 车辆入户的,车辆所有者应在车辆入户后5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缴(免)手续。
车辆被依法扣留、封存的,车辆所有者应在车辆被依法扣留、封存后15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停征手续。
车辆转籍、过户、改装、换发牌照、报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者应在15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改征或者报废手续。
车辆所有者未按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相关手续的,公路养路费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者缴纳;无法查找车辆所有者的,由使用人负责缴纳;车辆去向不明的,由原所有人缴纳。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征稽机构查验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和相关帐表。

第十四条 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监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交通征稽机构领发、使用。
禁止转让、涂改、非法制造、销售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者凭缴讫公路养路费的签证办理旧车调进、调出、过户、改型、报废和年检手续。对未按规定缴清公路养路费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市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征稽机构提供全市车辆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征稽机构应当公布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和公开办事程序,文明执法,服务群众。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的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征稽机构专用稽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置公路养路费稽查站。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应缴公路养路费外,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未续办减征、免征、停征手续的,全额补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超期六个月未续办有关手续的,除全额补征公路养路费外,取消其减征、免征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续办免征、停征手续,且超期不足一个月的;
(三)车辆所有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相关手续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每月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
(一)车辆在报停期间继续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转让、涂改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的;
(三)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缴纳公路养路费的。

第二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无有效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稽机构可实施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暂扣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暂扣车辆必须出具暂扣凭证,被扣证、车的当事人应在7日内到指定的征稽机构接受处理。被扣证、车的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放行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扣期间的车辆,征稽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车辆损失的,由征稽机构负责赔偿。逾期未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稽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丐诉讼。期满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或提供给他们使用暂扣车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追究刑事责任。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的,除应承担退赔责任外,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稽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参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交委[2000]579号
执行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征稽局:

近几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通过征收公路养路费,对养护我市28000多公里公路和加快区县的公路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各区县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在近年来,部分区县的征收单位在公路养路费征收过程中,出现了有的不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法规和政策,有的擅自降低车辆实际吨位或扩大征收范围、有的不严格执行养路费包缴政策等情况,主要表现在:

有的汽车生产厂、车辆所有者,不惜采取伪造或改变车辆的技术参数以降低车辆征费吨位(大改小)、将普通车辆证照换为农用车证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手段偷逃应缴纳的公路养路费;有的车辆所有者在车辆管理部门将普通大货车改换为简易农用运输车的“重庆A”牌照(即拖拉机牌照),并将车辆实际吨位从5吨降为1吨或1.5吨。个别区县交通部门的征费人员违背征收政策采取鼓励车主将大吨位车改为小吨位车、降低包缴比例的错误作法,以吸引车主违反征收政策向其缴费等。

上述种种行为,破坏了我市正常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秩序,违反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造成了大量的公路养路费资金流失,挫伤了合法经营车主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我市当前正值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公路建设和资金的筹措任务十分艰巨,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上述问题,必将严重影响我市公路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征稽局在公路养路费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立即着手纠正并杜绝上述各种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负责征收车辆实际征费吨位在2吨(含2吨)以下的农用车辆及拖拉机、摩托车(含挂牌照的助力车)的公路养路费,禁止擅自超出前述范围扩大征收公路养路费。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以前超出上列规定范围越权向车辆所有者征收的,自收到本文之日起立即纠正。

车辆征费吨位的核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文)。所持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车辆吨位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按其车辆实际征费吨位征收公路养路费。凡车辆以前未按实际征费吨位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应向市交通征稽部门补缴以前不足吨位差额部分的公路养路费。

二、凡改挂“重庆A”牌照并已在当地交通局(委)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必须立即加以清理,责令车主补缴不足吨位的差额部分,并于2001年1月底前移交交通征稽部门征收。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各地的包干缴纳比例。自2001年起凡使用规费专用收据征费的车辆,包缴比例不得低于70%,使用拖拉机收据征费的,包缴比例不得低于60%.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降低的,须报市征稽局审批,严禁擅自降低养路费包缴比例。

四、市交通征稽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近期重点查处“大改小”和改挂“重庆A”牌照的车辆。凡查获此类车辆,一律从入户时间起按车型的实际征费吨位就地补征其欠缴吨位的差额部分公路养路费。2001年2月底以后查获的,除补征差额部分外,按养路费征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在征收公路养路费过程中,遇征收政策上的问题,应向市征稽局报告,由市征稽局负责解释,严禁违反政策和法规操作。

六、凡在公路养路费征收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经指出仍不改进的,由委财务部门停止拨给其公路养路费分成款,同时依法追查其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七、委政策法规处要积极配合市征稽局对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扩展知识:

1、不交养路费的后果和怎么处罚?
不交养路费将被强制执行:
草案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不允许上路行驶。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如果车主仍旧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与交管部门建立车辆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补齐欠费24小时内还车:
为保护欠费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应该在条例中对暂扣行为作出更加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车辆被暂扣期间,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由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赔偿。
而机动车所有人已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缴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发还被扣车辆。

2、北京地区的养路费征集的标准是多少?
编号 车辆种类 单位 费额 说明
1 客车 元/月吨 220 每十个核定乘座位折合一吨(含驾驶员座位)
2 货车 元/月吨 220 包括后三轮摩托车,不足一吨的按实际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3 客货两用车 元/月吨 220 核定载客人数折合吨位与核定载重量合并计算
4 全挂 元/月吨 110
半挂 元/月吨 220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部分
110 载重量大于10吨部分
5 半挂牵引车 元/月吨 110
6 重型汽车 元/月吨 220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部分
110 载重量大于10吨部分
7 大型拖板车 元/月吨 110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20吨部分
55 载重量大于20吨但小于或等于40吨部分
73 或按费率计征
8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 元/月吨 110 包括固定装置的自重吨位
9 拖拉机 元/月吨 140 每二十马力折合一吨位,十马力以下的按半吨计征,其挂车不另征费
10 二轮摩托 元/月辆 15 含两轮轻骑,按季度征收。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150元
11 侧三轮摩托 元/月辆 20 按季度征收,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200元
12 三轮农用运输 元/月辆 35
13 四轮农用运输 元/月吨 70 六轮农用车按货车计征

3、养路费过期没缴需要滞纳金吗?
养路费滞纳金是按照1992年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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