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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时间:2021-04-12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执行时间】:20190701
【信息来源】: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办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开始施行。此次立法,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部分征税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那么,与原来相比,《车辆购置税法》有哪些变与不变,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什么,本文将为您进行解读。

一、购置哪些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与原条例相比,应税车辆范围变化有三点:一是将电车、挂车明确为有轨电车、汽车挂车;二是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才属于应税车辆;三是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并入汽车,并不再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方法是什么?适用税率是多少?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方法和适用税率与原来相比没有变化。即: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三、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依然是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但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增加了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关于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与原条例相比较,购买自用和进口自用没有实质变化,但自产自用和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情况有变化,取消了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例1:某汽车制造公司2019年9月将一辆自产货车转作本公司自用,该公司生产的该货车对外销售价格为28万元(不含增值税);将一辆自产乘用车转作本公司管理部门使用,该公司生产的该乘用车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该乘用车生产成本为2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9%,假定该公司所在省税务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8%。则该汽车制造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280 000×10%+200 000×(1+8%)÷(1-9%)×10%≈28 000+23 736.26=51 736.26(元)。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明确,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另外,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折合人民币的汇率也有变化。由原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改为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四、哪些车辆可减免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免税项目中,(三)为新增免税项目,(四)中添加了“专用作业”,(五)为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的政策性免税法定为免税项目。

财税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五条对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进行了解释,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另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的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6.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五、已减免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以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的,要缴车辆购置税吗?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10%。相关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公式中,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例2:孙某是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2018年1月回国,3月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24万元(不含增值税),孙某申报享受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2019年7月,孙某将该小汽车转卖给了刚从国内高校毕业参加工作的李某,收取价款23万元(含增值税)。则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240 000×(1-1×10%)×10%-0=21 600(元)。

六、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这一问题涉及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缴税方式等。具体如下: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2.申报纳税期限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
3.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5.关于缴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提到了三种方式,分别是: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

七、退车可以退车辆购置税吗?怎么退?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10%。财税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公式中,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明确,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例3:赵某2019年7月向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轿车自用,支付价款16.95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向该4S店支付工具件和配件价款2.26万元,车辆装饰费9 040元,取得4S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价款均含增值税,赵某于2019年7月18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78万元。购车后,该车屡次发生故障,2020年8月该4S店同意赵某退车,但仅向赵某退购车款16.5万元。退车后,赵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则赵某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17 800×(1-1×10%)=16 020(元)。

八、车辆购置税与车辆注册登记有关吗?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注册登记有关。一是先税后登。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二是信息共享。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内容扩展

一、新车购置税怎么算?
新车购置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
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二、汽车购置税是什么意思?
汽车购置税是指购买汽车时所要交纳的税,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10%,除汽车外,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也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怎么交?
交车辆购置税的方法:
1、办理时先要在征稽所免费领取一张《申请缴纳购置税表》,只要在表格左下方的“申请人签名处”填上与销售发票上的购车单位一致的名字即可,其它不用填写。
2、填好后随销售发票(含复印件)、合格证(含复印件)一起交给办理人员。算出具体税额后,就可向办理人员交纳购置税。
3、带齐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进口车辆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复印件,商品检验单及1份复印件。同时,还要带好购车发票原件,车主证件及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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