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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3号)、《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贸易[2002]541号)等执行。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

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机动车报废注销流程办理。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五)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六)海关监管车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七)属于异地委托报废的,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注销办事程序

1、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报废注销

(1)登记审核岗派人监督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进行切割解体。监督人员应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部件的照片。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直接或委托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拍摄的车辆解体后相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部件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

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3)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

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4)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其他机动车报废注销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直接或委托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异地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

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办事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灭失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

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

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转出、注销恢复

一、有关规定

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转出、注销恢复有关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业务流程: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恢复机动车登记信息。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

(三)牌证管理岗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发号牌的,报制号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办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下程序申请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其影印件一份,公安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伤残评定书及其影印一份。

3、申请人一般应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伤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4、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委托代理人申请,须附带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5、当事人或申请人应当书面写出申请重新评定的申请书。重新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不服的评定机关或机构);

3、重新评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符合以上申请条件文书资料的,应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受理或发出委托书,委托书可以依法定手续办理,由申请人自带受委托的机构去评定。

2、上级公安机关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时应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并发给通知书。

三、办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人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或委托法医评定机构作出重新评定结论,重新评定的决定,或委托法医评定机构作出重新评定结论,重新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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