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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

时间:2018-03-13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解决索赔的问题呢,那么,让我们来谈谈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一:

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二、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二: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准确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1)肇事司机身份和基本信息。(2)肇事司机和车主身份和基本信息。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应确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基本信息;弄清楚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如雇佣、租赁、借用、挂靠关系);如果该肇事车辆是被盗抢车辆,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弄清楚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车主是法人的,还应到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工商档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年龄大小不一、配合治疗情况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情况有好有坏、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三、车损减值鉴定申请
车损减值,通常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和鉴定后,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交易中可能减少的损失。
车损减值属于财产损失之一种,从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车损减值不属于理赔范围。当事人提起车损减值,应当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做车损减值鉴定。对车损减值有争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司法鉴定,与肇事者、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在部分地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70%,同等责任为60%,次要责任的为40%。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说明:120急救车费用计入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住院伙食标准×住院天数
说明:住院伙食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地区存在差异,这里按照50元/天计算
三、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营养标准×营养天数
说明:营养费标准各地区存在差异,部分地区颁布统一标准,多数地区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营养天数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果。
四、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说明:骨折后行内固定手术,待骨折完全愈合后需要手术取出内固定物,此项赔偿金额可协商或参考鉴定结果。
五、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误工费=误工费标准×误工天数
说明:
1.有固定工作的,需提供完整的误工损失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还需要提供完税证明,无法提供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工作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有部分地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关于误工天数,多数参照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书或参照三期鉴定结果,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六、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护理天数
说明: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关于护理天数,有些地区是根据住院天数核定,有的地区是参照三期鉴定结果
4、关于护理级别,一级护理赔偿两个人的护理费,二级护理赔偿一个人的护理费。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说明:伤残系数按每级递增10%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各地区对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存在差异。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1、计算公式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2、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一、鉴定费
鉴定费为受害人做伤残鉴定或三期鉴定发生的费用,此项金额有的为受害人承担,有的为保险公司承担或致害人承担。

扩展知识:

1、交通事故怎样获得赔偿?
一,双方直接协商解决。
二,双方共同书面请求交警协助调解。
三,双方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
四,如果以上都不可行,由受害人直接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

2、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一、机动车方注意事项
(1)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注意事项
(1)积极自救,记录肇事车辆信息,防止肇事车辆逃逸进而引起索赔困难等。
(2)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到了理赔的时候是不被支持的。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5)“私了”要慎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双方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私了”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双方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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