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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8-02-09

【导读】《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倒查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巩固治超成果,保障治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执行时间】:20080701
【信息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治超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条 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且经督促教育仍不纠正的,或者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履行职责,致使已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高速公路出、入口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计重收费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站、焦炭稽查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运管机构以及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未对政府公示的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或者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驶入公路的;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对发现的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应当移送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查处而未移送有关部门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运管所主要负责人、县交通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设运管所的县区,追究市运管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企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行驶的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不进行有效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查获的拼装货运车辆不予收缴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管辖区域的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的行为接报警后无故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公安机关出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 安监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载车辆驶入公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安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安监部门对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移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的案件,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安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煤炭部门和经政府授权的承担各级煤炭、焦炭运输任务的组织,未对源头企业执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实施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煤炭部门对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移送的无煤炭销售票、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案件,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工业经济、质监部门未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工业经济、市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致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国家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在地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以及工商部门未依法处理无证照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工商所主要负责人、县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未对属于非法占地的装载货物源头依法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县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直属市级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部门、单位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四)对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工业经济、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报告的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二)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二)指使或者暗示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治超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三)利用职权保护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影响治超工作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治超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治超工作责任追究中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交由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监察厅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2007年12月开展新一轮“无缝隙、拉网式”集中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动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严格执法,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超限超载运输产生的利益链长且复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出现反弹,给道路运输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六大发展”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思维,以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道路交通潜在安全隐患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巩固已有的治超成果,全面创新治理方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长效治超体系。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省治超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见附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治超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安排,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法切实履行好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好本行政区的治超工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拨付到位,保证治超工作日常监管、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运营、源头治超、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坚决杜绝以罚养人、趋利执法等现象。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应负的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治超办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方位打击和治理。
三、开展非法改(拼)装车辆整治
针对近期非法改装车辆在多地不同程度出现的情况,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工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为货车非法改装的,依法严格处罚。对无证照非法生产的,坚决依法查封取缔。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对依法查获的在注册登记后擅自改装运营的货运车辆,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其恢复原状;对查获的非法拼装货运车辆,必须予以销毁、拆解,并对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货运车辆准入管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把机动车从事货运业务的市场准入关,对车辆营运资质实行分类许可和管理,切实规范普通货物、大型不可解体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货物营运资质的分类许可和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多次违反治超规定的运输企业及驾驶人,按相关规定予以限制或禁入。各级安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其为货运车辆不按营运资质许可内容和车辆核定载质量标准配货的行为。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对经检测发现不按核定载质量要求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地滞留,并通知安监、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继续加强短途治超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治理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突出抓住砂石料生产运输的集散地、煤矿企业与集运站之间路段、渣土车必经路段、货运车辆出省的省界路段等四个重点区域和路段,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要组织工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的非法货运源头企业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并恢复地貌,防止其死灰复燃;特别是要加大对以一证多点名义设立的各种非法煤场、砂石料厂的打击力度,防止货车中途加载。要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上路行驶涉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继续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和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培养和锻炼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要按照“六权治本”要求,公开涉及治超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做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涉及的运输企业、驾驶人信息、违法行为及获取的相关证据,按照《山西省公路条例》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分别移送至同级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源头企业,要及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办,并抄送本级工商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七、继续推进科技治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治超信息综合监控平台和不停 车检测系统,提高治超的效率和公正性。2015年重点推进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的建设工作,进一步节约人力物力,消除路面监管盲区。要在总结运城市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和运用车载动态智能治超监控系统,同时扩展其功能,将该系统的使用同煤炭、危险化学品等运输监管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多功能监控的治本措施。
八、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鉴于治超工作对道路安全的重要性,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各市、县(市、区)进行考核。省安监局、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将治超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加强责任倒查与责任追究。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倒查车辆的生产、登记、使用、装载、运输等环节中存在的监管部门失职、读职行为,并严格按照《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履职不力、导致本行政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大面积反弹或因此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本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交通运输厅对该地区进行交通项目限批。对治超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引导广大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运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

扩展知识:

1、接收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货物的单位应当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背法行动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到达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回其机动车驾驶证。交通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7106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背法行动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破坏赔(补)偿费,每吨千米0.2元。

2、超限超载怎么处罚?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
以上在处罚的同时,皆要实行卸载。

3、现在交警,路政执法队和运管到底对超载超限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警可以对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并对其驾驶证实施扣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路政可以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其中)包括公路补偿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发现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强制卸货!对其不处罚。
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发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千元--3千元以下罚款。说明白点就是拉沙或是石子不盖篷布的车辆都可以处罚。
七一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发现车辆有(改装)行为的可以对其处罚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这块对于车辆是其抓共管的,具体要看你是什么情况了。
国家有规定,三个部门只要都处罚过了,可以管你全国24小时不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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