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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7-12-26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公路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公路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执行时间】:20000430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的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还贷收费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有偿受让前款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特许经营收费公路。

第三条 凡自治区境内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规模控制”的原则,对全区公路收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投资者依法享有收费权、受益权。

第六条 收费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非法占用收费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费公路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通行车辆。

第七条 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区公路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收费公路,资本金不得低于该条公路建设概算的35%。

第九条 申请投资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收费站具体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收费还贷公路应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三)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
(四)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其它收费还贷公路。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收费公路应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四)两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其它特许经营收费公路。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开放式收费公路,同一条主线上相邻收费站之间距离不得小于40公里;封闭式收费公路,除进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跨省区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按照“统一收费、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收费公路,必须在该条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设站收费,严禁先收费后修路和分段修路分段收费。

第十四条 除军队车辆、武警车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和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警备车外,其它通过收费公路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收费经营期限,贷款建设的公路,应以收回贷款本息和投资年限为收费期限;特许经营收费公路,应以偿还贷款本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为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年限。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依据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流量大小、车辆负担、收费期限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由收费公路投资、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贷款修建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业务,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各盟市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业务,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特许经营收费公路,由经营单位负责收费,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收费审批文号、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应广泛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努力做好交通安全和路产路权的维护工作,依法检查车辆单位缴费情况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积极推进公路收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自动化建设。

第二十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实施监督;属于自治区重要路段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贷统还。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票据管理办法。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由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特许经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由自治区税务部门监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第二十二条 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集资金和公路管理、收费机构及人员的正常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集中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征收10%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全额返还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撤并收费站补助和偿还撤并收费站未还清的贷款本息;其余90%资金,全额返还各站。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严禁乱列支出,加大收费成本。
收费站费用支出原则:每年由自治区审计部门或委托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审定各站的收费成本后方可列支,其余全部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特许经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保证路政管理、公路养护、环境保护等项费用支出外,原则上由公路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支配。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鉴定、验收,符合技术标准的,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知识:

1、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怎样计算?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对车辆收费高低是根据车辆重量和车内座位来划分的,吨位越高的货车和车内座位越多的客车收取的费用均价也更高。每公里相同吨位或者相同座位的车收费标准是一样的。
以四轮小轿车车内七座以下车辆为例。据了解,山东省内高速公路的收费均价为0.4元/公里,与山东省收费均价相同的省份还有内蒙古、吉林、安徽、四川、广西等地。北京高速公路收费均价为0.5元/公里,天津为0.55元/公里,相较于山东和中西部部分地区收费稍高一点,福建收费标准为均价0.55元/公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最高的是上海,上海高速公路收费均价为0.6元/公里。
据了解,高速公路收费因为道路等级和所在地区会有不同的价格标准,总体来说,国内大部分省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在0.4元/公里左右,东部沿海城市和北京、天津等地高速公路收费相对要高一点。

2、内蒙古交通事故中拖车收费标准?
根据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同时,文件也规定了“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机构进场服务。”
内蒙古发改委、纠风办、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8]2310号)规定:“自治区境内所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客车: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拖运一次最高收费600元;大中型客车(九座以上),拖运一次最高收费1000元。货车:按被拖车辆的车货总重及行驶公里收费,每吨公里最高收费3元,拖运一次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拖车空驶不另收费。吊车吊运费按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费,每小时最高800元,往返作业地时间不另计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事故和故障车辆车主同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清障施救服务具体情况,在限价内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3、内蒙古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什么性质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经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为交通厅所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全区条条管理体制。负责全区公路路政执法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和自治区统贷统还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区收费公路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还贷、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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