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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

时间:2018-02-07

【导读】机动车尾气检测全国都采用国家标准,所以尾气检测标准一样。但由于各地所采用的检测仪器不同,检测值会有一定差异。再者,各地对上路汽车的排放要求不同,有些地域要求宽泛,国2~3排放就可以上路,但有些地域要求严格,国3以上才能上路。

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

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四标准:

国四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指的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国五标准:

国五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相当于欧盟的欧五标准,欧盟已经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其对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悬浮粒子等机动车排放物的限制更为严苛。从国Ⅰ提至国Ⅳ,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少30%至50%。全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以家用汽油轿车第一类车来说,国五排放标准CO、THC、NMHC、NOx、THC+NOx、PM、PN限制分别为1.00g/Km、0.100g/Km、0.068g/Km、0.060g/Km、--、0.0045g/Km、--;而国四排放标准CO、THC、NOx、THC+NOx、PM对应的值分别为1.00g/Km、0.10g/Km、0.08g/Km、--、0.030g/Km。
从数据可以看出CO、THC保持不变,NOx不变从0.08g/Km下降至0.06g/Km;另外PM也从0.03g/Km下降至0.0045g/Km,下降幅度非常明显,这也是目前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点,而新增加的PN粒子数量主要针对压燃式柴油机等车辆。
过去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并立,分为欧洲、美国、日本标准体系。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并且,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在1999年7月发布,2001年修订。
第一阶段: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效采用欧盟93/59/EC指令,参照采用98/77/EC指令部分技术内容,等同于欧I,从2001年4月16日发布并实施;
第二阶段: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采用欧盟96⑽69/EC指令,参照采用98⑽77⑽EC指令部分技术内容,等同于欧Ⅱ,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阶段:GB18352.3Ⅻ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部分等同于欧Ⅲ,将于2007年实施;
第四阶段:GB18352.3Ⅻ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部分等同于欧Ⅳ,将于2010年实施。
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卜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

重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重型汽车的排放标准,包括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标准和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标准。 1.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标准
(1)GBl7691-200l《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参照欧盟91/542/EEC指令。
第一阶段:相当于欧I水平,型式核准试验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阶段:相当于欧Ⅱ水平,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修改采用了欧盟指令2001/27/EC的有关技术内容,于2005年5月发布,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2年1月1日实施。 2.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标准
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于2002年11月发布。
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9月1日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有效的检测汽车尾气可采用稳态加速模拟工况(ASM)检测法和汽车尾气排放远程移动检测系统检测。ASM检测法主要是通过汽车底盘测功机模拟汽车行驶中的各种工况,然后废气分析仪实现废气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尾气排放远程移动检测控制系统由AVL五组份排放分析仪、控制计算机、无线Modem等组成,其原理是通过AVL五组份排放分析仪接收各项检测数据,然后进行整理分析,计算出面积特征值再控制无线Modem用GSM短消息进行特征值数据的传输。
汽车尾气检测方法的不断创新,仅是为更精准对尾气排放进行监控,报废尾气排放超标的废旧车辆从而有效的降低空气污染。

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近日,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公示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显示,根据检测方法不同,新收费标准分为70—90元/车次和10元/车次两种。
公示内容显示,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分为两种:如果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那么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和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收费标准依次为70元/辆·次、80元/辆·次和90元/辆·次;如果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则不分车型均为10元/辆·次。
此外,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复检的,第一次复检不得收费;第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还需检测的,第一次复检以后的检测按初检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同一车辆,在同一年度内需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进行两次以上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从第二次起按初检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
“对于全省而言,它是一个新的标准,对于昆明市而言其实并没有多大变化。”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昆明市自2010年起就已经开始执行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收费标准与此次公示的标准一致,今后,市民拿到的检测报告上会注明采用何种检测方法,以此作为判断收费标准的依据。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是针对汽柴油车检测的不同叫法,可以更真实地模拟车辆实际行驶时的车况,检测的排放状况也更加准确,将成为今后的主要检测方法。不过,对于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机动车,如全时四驱机动车,仍将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值得关注的是,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支付相关费用。环保部门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的车辆,按初检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对按规定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不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规范: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检查
1、机动车环保标志(含黄标、绿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相对人说明检查内容。
2、凡检查中发现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当值交警依法滞留号牌及行驶证,并留滞暂扣凭证一个月。
3、取得环保标志及领回牌、证程序。
(1)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的车辆至北京市统一安排检测场复检取标。
(2)在规定期限内,重型柴油车主持取得的环保标志和滞留牌证手续及上线检测单,其他车辆车主持取得的环保标志和滞留牌证手续到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回牌、证手续。
(3)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认证,对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向当事人下达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持通知书到辖区交通支队执法站领取车牌、行驶证。
4、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尾气检查
1、机动车尾气检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交通民警负责指挥、拦截车辆及超标车辆的处理,环保人员负责监测,执法人员当场向相对人说明情况。
2、凡检查中发现汽油车出现冒黑烟、蓝烟现象,柴油车辆尾气黑度超过林格曼1级的,当值交警依据法规当场予以处罚并暂扣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并留置暂扣凭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违章车辆相对人下达责令治理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行政处罚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实施。
4、尾气超标机动车领回被扣牌、证程序。
(1)尾气超标机动车应到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治理,并取得治理竣工单。
(2)尾气超标车辆车主持治理竣工单到有复检资质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由驻场环保员签发机动车尾气复检合格单。
(3)重型柴油车车主持尾气复检合格单、机动车尾气上线检测单及滞留牌、证手续;其他车辆车主持尾气复检合格单及滞留牌、证手续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取回牌、证手续。
(4)上述材料经原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向当事人下达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持通知书到辖区交通支队执法站取回车牌、行驶证。

三、违示责任追究
为保证行政执法程序和公开办事制度的落实,便于社会监督,对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1、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不按规定着装、不依法按职责分工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予以批评教育;造成纠纷及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2、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而发生错误或造成错案的,应立即依法改正,对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处罚,应依法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4、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拒为己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玩忽职守,对尾气超标车辆应予查处的而未查处,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知识:

1、机动车尾气检测流程?
一电脑录入信息。这一环节在登录亭进行,目的是根据车辆特性分配检车线路,由电脑自动完成。
二、到指定检测线。调度人员引导车辆进入电脑分配好的检测线,其间度人员无权更改检测线路。
三、中控室确认信息。该环节确认待检车辆进入正确的检测线,否则无法进入下一个环节。
四、实施尾气检测。该环节由检测人员按照电脑屏幕提示进行,操作正确才能检测成功。检测结果由系统上传至服务器。
五、环保检测收费。检测完成之后,车主根据环保检测信息单上提示的收费标准,到服务大厅环保收费窗口排队缴费。
六、环保标志核发。合格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不合格车辆由审核人员告知车主,并要求进行车辆维修后持维修证明复检。

2、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的标准值是多少?
标准 欧Ⅰ 欧Ⅱ 欧Ⅲ 欧Ⅳ
HC 1.1% 1.1% 0.66% 0.46%
CO 4.5% 4% 2.1% 1.5%
NOx 8% 7% 5% 3.5%
PM 0.36% 0.15% 0.1% 0.02%
柴油车废气排放标准
标准 欧Ⅰ 欧Ⅱ 欧Ⅲ 欧Ⅳ
HC+NOx 1.36% 0.9% 0.56% 0.3%
CO 2.72% 1.0% 0.64% 0.5%
PM 0.196% 0.1% 0.05% 0.025%

3、机动车尾气有哪些危害?
汽车尾气车水马龙的大街小巷,一股股浅蓝色的烟气从一辆辆机动车尾部的排气管滚滚喷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汽车尾气。在车辆不多的情况下,大气的自净能力尚能化解汽车排出的毒素。但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拥堵成了家常便饭,过多的车辆带来的汽车尾气更是害人不浅。
废气中含有150~200种不同的化合物,由于汽车废气的排放主要在0.3米~2米之间,正好是人体的呼吸范围,对人体的健康损害非常严重,其中对人危害最大的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及固体悬浮颗粒物。
固体悬浮颗粒:
固体悬浮颗粒的成分很复杂,并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种金属粉尘、强致癌物苯并芘和病原微生物等。固体悬浮颗粒随呼吸进入人体肺部,以碰撞、扩散、沉积等方式滞留在呼吸道的不同部位,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当悬浮颗粒积累到临界浓度时,便会激发形成恶性肿瘤。此外,悬浮颗粒物还能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阻塞皮肤的毛囊和汗腺,引起皮肤炎和眼结膜炎,甚至造成角膜损伤。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的速度比氧气快250倍。一氧化碳经呼吸道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亲合后生成碳氧血红蛋白,从而削弱血液向各组织输送氧的功能,危害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的感觉、反应、理解、记忆力等机能障碍,重者危害血液循环系统,导致生命危险。

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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