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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30

【导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调整和明确建设监督的管理权限,精简行政审批程序,改变监督管理方式,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执行时间】:20060801
【信息来源】:交通部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 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
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知识:

1、公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省级公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收费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行业管理规章草案。
二、参与编制全省公路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的省级年度计划草案,承担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三、承担全省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参与高速公路和组织除高速公路外普通公路(含“四自”工程)环评、水保、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变更)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管理,检查、指导、督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招投标、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查和交工验收;负责工程决算管理。
四、组织、指导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技术装备的开发和引进,提高现代化水平;组织全省公路科研项目的实施、重点工程的攻关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协助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和上报工作。
五、承担全省公路养护、公路扶贫和公路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公路交通量调查和路况登记。
六、依法实施全省公路路政行业管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七、承担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的管理工作,提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置、公路收费项目收费年限的建议意见,审核收费设施和收费管理系统方案及预算。
八、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监控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系统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交竣工验收,负责各高速公路路段相关系统的联网测试及接入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操作管理,实施车辆通行费的结算;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通行凭证和通行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进行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实施统一协调和监控,汇集、发布路网运行状况信息。
九、负责全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管;筹措省公路资金(红字部分计财处增加);编报公路行业财务、统计等各项报表。
十、组织、指导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中、高级技工的培训,指导全省公路行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局直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授权,监督和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全省公路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年度创建计划,组织评比和推荐公路行业的文明(先进)单位、集体、个人;指导全省公路系统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对公路行业风气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十三、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高速公路建设要走哪些程序规定?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到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按照建设工程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每个发展时期又分为若干阶段。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目前我国的建设程序发生关键的变化是: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二、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三、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四、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建设活动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五、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六、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生产或动用前准备工作
七、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完,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八、进行项目的后评估
各个阶段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请查阅相关工具书。

3、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什么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应属于公益类。在未来的改革中养护职能剥离出去,实行市场化养护是基本方向。
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的实施。
2、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战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机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质量目标。
4、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委会对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5、负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6、负责农村公路普查、路况技术标准评定、桥梁管理;负责农村公路调查、统计、科技、信息上报工作。
7、负责农村公路项目的立项、报批、权限内勘察设计;负责农村公路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
8、负责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及公路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农村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管理水平。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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